案情回顧 2024年7月19日,小谷欲乘坐13:45起飛的航班前往外地出差。小谷于12:30通過打車平臺叫到網約車,接單司機為錢師傅。錢師傅按照導航指示到達乘客上車地點,但雙方一直未看到對方,經過多次溝通12:46小谷才坐上該車。錢師傅一路加速終于在13:25到達了機場,但小谷仍未能在機艙門關閉前登機。隨后,小谷改簽了當日14:56的航班,由此改簽及其他稅費共計789元。一氣之下,小谷將網約車平臺和錢師傅訴至法院,要求退還打車費并賠償誤工費和改簽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條【運輸合同定義】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 法官說法 本案中,根據錢師傅提交的行車記錄儀視頻及與小谷的通話記錄顯示,小谷12:30下單后,錢師傅已于12:40按導航到達乘客上車地點,并未超出合理范圍。小谷上車后,錢師傅在保證行車安全的情況下用較短時間將其送達目的地,未出現故意耽誤小谷行程的行為,亦不存在違約行為。導致小谷誤機的根本原因是其在高峰時段打車且未預留出必要的交通時間,相應的法律后果應由小谷自行承擔。 作者:胡玥 責編:張立蘊 初審:張立蘊 復審:石巍 終審:曹夢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