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張某(女)與王某原系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二人共同承包了6畝責任田。2011年6月9日,張某與王某以夫妻雙方感情不和為由協議離婚,但二人未就共同承包的責任田作出劃分。張某與王某共同承包的6畝責任田因張某搬到別村居住,一直由王某耕種。請問,張某能起訴要求其前夫王某返還耕地承包經營權嗎?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0條規定:“承包期內,婦女離婚或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同等的權利,承包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本案中,張某雖離婚后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尚未取得承包地,其仍然應當在原居住地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故張某可以要求王某返還土地承包經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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